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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非自住住宅改「全國歸戶」,並調高稅率上限,由現行的1.5%至3.6%,調升為2%至4.8%。
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租稅優惠3要件,得在按同法計算之課稅所得新臺幣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申報贈與不動產,如受贈人自行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從贈與總額中扣除,並附上稅款支付證明等資料,以供核認;如由贈與人代為繳納,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予以扣除。
營業人將購進或產製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其無償移轉對象及購進貨物使用目的,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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