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之定義
依照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 ,營業人銷售本國雜誌(定期刊物)及銷售或進口政府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雜誌(定期刊物)者,均免徵營業稅。實體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刊物;電子雜誌指除符合前開實體雜誌定義,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鑑於現行電子雜誌除紙本雜誌電子化型態外,尚有出版時即以電子形式授權買受人閱讀之型態,財政部於今年7月7日核釋,因應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之交易模式,財政部規定,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比照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 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逾刊載期間或合約終止即無法下載電子雜誌檔者,無該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