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之會計處理疑義
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
經濟部106年9月21日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
一、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 關於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膳資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
二、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應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
相關條文:公司法第165條
(65) 台函參字第04948號: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為股東所得享有之私法上權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非不得拋棄。股東如於取得該股息及紅利所有權之前,巳拋棄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則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公司股東會如決議將其比例分派與其餘股東於法亦無不合。
相關條文:公司法第2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