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什麼?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要注意下列三事項: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元,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甲公司列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權利金的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其溢繳的境外稅額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泰國稅務機關規定的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額。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的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的限額,並且注意有無租稅協定的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