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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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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貸款利息補貼,以減少疫情對相關業者及產業之衝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三、借款人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或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及貸款基準、金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附表一(以下簡稱附表)規定辦理。
四、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
(一) 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及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或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之規定相關文件,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漁業署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補貼其第一年應繳利息;借款人未列於補貼對象名冊,應由經辦機構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補貼其第一年應繳利息。
3、經核予貸款利息補貼之借款人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4、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 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經辦機構應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補貼借款人依附表所定額度內,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應繳利息。經核予貸款利息補貼之借款人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3、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結算前開貸款應補貼利息一次,並於同年八月底前及次年二月底前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會漁業署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經辦機構。
五、本貸款利息補貼之輔導機關為本會漁業署。
六、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貸款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附件一
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
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
(休閒農場業者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者,不適用之)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新貸案件 □舊貸案件):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貸款項目
貸款金額(餘額)
新臺幣 元整
貸款期間
年
貸款用途
□資本支出: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週轉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本人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證明符合下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營運困難認定條件(請勾選):
□國內拍賣、批發或相關交易場所之運作連續中斷達七日。
□農產品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低於近三年同期之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
□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量低於近三年同期之交易量。
□漁船出海作業航次或日數低於近一年同期之航次或日數。
□休閒農場近一個月之營業額低於前一年同期營業額百分之十五以上。
□農產品外銷量或值低於前一年同期之外銷量或值。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貸款經辦機構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勾選本項者,應提供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之佐證資料)。
三、本人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已知悉並已充分瞭解下列事項(未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者免勾選):
□於貸款利息補貼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違反者,應即收回補貼之利息(非屬法人、團體者,免勾選)。
□本貸款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以上資料屬實,如經查證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其他未能符合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之相關規定,或有不實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本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由貴貸款經辦機構收回貸款,或收回補貼之利息。
此致
(貸款經辦機構)
申請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新貸案件檢核表
借款人檢附之文件:
一、沿近海漁船
□漁業執照影本
□108年度漁船出港作業時間90天以上明細表(僱有大陸船員因109年春節返鄉無法返臺作業之漁船、娛樂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免附)
二、遠洋漁船
□漁業執照影本
□109年遠洋作業許可影本
三、養殖業者
□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放養量申報證明文件
四、箱網養殖業者
□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請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
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
(休閒農場業者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者,不適用之)
貸款經辦機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借款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營運困難認定條件。
二、借款人是否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貸款利息補貼措施(請勾選):
□適用貸款利息補貼措施,經查借款人符合下列對象之一:
□借款人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之補貼名冊所列對象。
□非屬上開補貼名冊所列對象,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認定符合利息補貼適用對象(勾選本項者,應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認定之佐證資料)。
□不適用貸款利息補貼措施。
經辦人員 覆核 主任(襄理) 秘書(副理) 總幹事(經理)
*佐證資料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未能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者,不適用本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惟借款人如符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及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規定,得依該等規定申借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辦理本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所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依產業類別區分,農糧業為農糧署、畜牧業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漁業為漁業署、休閒農業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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