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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應如何填報所得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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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期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繼承程序尚未完成或無人辦理繼承程序,應如何填報被繼承人遺產所生孳息之所得憑單?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舉例,甲君於A銀行有定存單100萬元,甲君於107年2月28日死亡,A銀行持續於每月將定存利息轉至甲君帳戶,嗣後A銀行得知甲君已死亡,但該利息之繼承人不明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108年10月31日遺產分割或交付予繼承人後,A銀行再將107年3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間給付之利息,以繼承人為所得人填發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併入繼承人將該利息過戶或領取之年度課稅。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王欽輝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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