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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營利事業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如有不符稅法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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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
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
106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已於
108
年
5
月
31
日截止,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有無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2
頁
)
,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並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應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就補繳之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始符合免罰之要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胡審核員;電話
2311-3711
分機
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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