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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華民國 108 年 0 9 月 16 日 財政部令:補充核釋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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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
一、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比照本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准予分期繳納案件,不予加計利息。
二、本令發布日前,尚未徵起之罰鍰利息,適用本令規定。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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