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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華民國 108 年 0 9 月 05 日 財政部令:修正本部 97 年 11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 號令第 2 點第 5 款規定有關得免個別交易分析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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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
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5款規定有關得免個別交易分析之規定,修正如下:(五)受控交易屬於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提供者申報之收入在其提供之資金按當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之金額以上,且其提供之資金在新臺幣3億元以下;使用者申報之成本或費用在其使用之資金按當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之金額以下,且其使用之資金在新臺幣3億元以下。
部 長 蘇建榮 出國
政務次長 吳自心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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