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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所稱拋棄請領權利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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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勞動福3字第1080135708號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上開所稱拋棄請領權利,除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外,如當序順位之遺屬出具放棄請領書,表明不為請領退休金之意思表示,得由次順位遺屬於請求權時效內,向勞工保險局請領之。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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