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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10條
●有限公司第110條第3項盈餘轉作資本準用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之說明。
有限公司擬以盈餘轉作資本者,董事應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參第110條第1項規定),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修正章程,即可將擬分派之盈餘轉作資本。
(108.1.16 經商字第10802400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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