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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總統令:刪除「稅捐稽徵法」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條文;並修正第11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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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01號
茲刪除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章名及第十一條之三至第十一條之七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一章之一章名及第十一條之三至第十一條之七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公布
第十一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財政部應配合國家政策積極獎勵或輔導納稅義務人使用電子支付,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並達租稅公平。
第一章之一 (刪除)
第十一條之三 (刪除)
第十一條之四 (刪除)
第十一條之五 (刪除)
第十一條之六 (刪除)
第十一條之七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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