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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1條、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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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台財關字第10710216332號
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三條。
附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三條
部 長 蘇建榮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其申請更正事項(貨物名稱、規格、產第、數量、重量等)及理由未臻具體者,海關得不准予更正。
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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