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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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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台財關字第1071010762號
訂定「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及「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及「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部 長 許虞哲
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各關對海關緝私案件之裁罰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本參考表)。
二、緝私案件符合海關緝私條例或行政罰法所定加重、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者,適用海關緝私條例或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不適用本參考表。
三、前點以外之裁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本參考表辦理,依本參考表所計算之罰鍰,採無條件捨去,計至元為止。
四、個案經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受處罰者之資力及平等、比例原則,認違章情節重大或出於故意或情節輕微者,得按表列裁罰倍數或金額加重或減輕其罰,至各該規定法定罰鍰額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
前項緝私案件應於處分書、復查決定書、訴願或行政訴訟答辯書狀等文件內,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本參考表變更時,適用原則如下:
(一) 行為後尚未裁處案件,適用裁處時本參考表之規定。但裁處前之參考表規定有利於受處分人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規定。
(二) 依本參考表裁處而尚未確定案件,本參考表變更有利於受處分人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規定。
六、依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海關緝私條例裁處而尚未確定案件,不適用本參考表之規定。但依修正生效前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處而尚未確定案件,本參考表之規定有利於受處分人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規定;不利於受處分人者,不適用本參考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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