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瞭解CFC運作模式、豁免門檻及所得計算
★ 如何因應CFC制度所帶來的影響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已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但為免於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CFC制度的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訂定。後來為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及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資料來源:財政部)
這堂課適合透過CFC轉投資境外公司的個人及其關係人/營利事業,並且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資本額,以及對CFC有重大影響力者。